(2016)黔0326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秀霞,申请执行陈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霞,陈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6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吴秀霞,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被执行人:陈庆,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吴秀霞,与被执行人陈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4)遵市民一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庆,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秀霞,于2016年4月2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相关部门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认为,陈庆患病多年,无固定收入,系低保对象,无房无车无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326执恢63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乐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国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