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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1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台山市顺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董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山市顺联建材有限公司,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1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台山市顺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台城大亨红覃山*号。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董某,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台山市顺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台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台法斗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董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货款20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支付货款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民审判员  麦焕某审判员  李忠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雨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