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长兰与付武建、胡玉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兰,付武建,胡玉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1692号原告王长兰,男,汉族,1945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柘城县。被告付武建,男,汉族,1976年6月6日出生,住址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胡玉振,男,汉族,成年人,住址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55574331-8。负责人李玮,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兰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长兰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催交后仍未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长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