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民辖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罗登清与缪得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登清,缪得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辖31号原告:罗登清,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缪得军,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现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原告罗登清诉被告缪得军合同纠纷一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产生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厂房位于平湖市人民法院辖区,故将案件移送平湖市人民法院。平湖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移送错误,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约定由罗登清拆除嘉兴创新环保有限公司的旧厂房,该拆除行为并不涉及对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故本案不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缪得军经常居住地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属于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将本案移送平湖市人民法院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李美凤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君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