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李婷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李婷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89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9号王府大厦A座一至四层。负责人郭勇,行长。委托代理人彭志英,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睿,山西鼎盛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婷婷,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李婷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孟贵生审 判 员 赵 岩人民陪审员 王巧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