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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肇庆市端州区恒俊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陆伟光、谭惠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端州区恒俊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陆伟光,谭惠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2170号原告:肇庆市端州区恒俊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前进南路8号第二幢首层第五卡。法定代表人:陈树星。委托代理人:宁志勤、冯剑锋,均为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伟光,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谭惠容,女,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肇庆市端州区恒俊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伟光、谭惠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因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端州区恒俊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罗月华审 判 员  李国洪人民陪审员  邓亚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文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