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4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智军、马富金诉被告李治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智军,马富金,李治富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4133号原告马智军,男,汉族,1980年1月30日出生,中专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南关社区居委会居民,现住延川县荣华小区三号楼二单元101室。原告马富金,男,汉族,1951年10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延川县亁坤湾镇马家塬行政村村民,现住延川县荣华小区三号楼二单元101室。被告李治富,男,汉族,1953年5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谭家湾行政村村民,现住该村6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智军、马富金诉被告李治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智军、马富金于2016年10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智军、马富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马智军、马富金负担75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亚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