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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旭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旭凯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797号原告: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镇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娇娇,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旭凯,男,1985年10月20日生,自由职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原告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旭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12元,减半收取计5756元,由原告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