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亳州市盖盛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统贺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市盖盛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张统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1288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盖盛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盖守亮。盖盛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统贺,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亳州市盖盛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统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统贺有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新华北路1区5号楼303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统贺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新华北路1区5号楼303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被执行人张统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统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统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