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5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亮,罗跃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81民初5251号原告:李明亮,男。被告:罗跃文,男。原告李明亮与被告罗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跃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明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农历8月26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按月息2%计算利息,于2014年农历12月26日前还清,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当即向被告支付5万元现金。借款到期后,被告陆陆续续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16年2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经原告多次催问,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被告罗跃文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8月26日,被告罗跃文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并约定于2014年农历12月26日前还清本息。借款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本息,截至2016年2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及后期利息,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亦按约定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即年利率24%,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于被告已经偿还的本息部分应当在其应偿还借款金额中予以扣除。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罗跃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李明亮借款本金1.4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2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罗跃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龙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汝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