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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6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靳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蔚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靳贵成,靳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6执221号申请执行人蔚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蔚县蔚州镇。法定代表人杨光声。被执行人靳贵成,男,住所地蔚县蔚州镇。被执行人靳富,男,住所地蔚县蔚州镇。蔚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靳贵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蔚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素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