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51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君,张琴,邱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51948号原告:陈传君,男,1985年8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水泉镇长城村XXX号。原告:张琴,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太平村1组2026-2号。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凤,女,1990年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河滨路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冬梅,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传君、张琴诉被告邱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传君、张琴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及原告陈传君,被告邱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冬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传君、张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房款5万元(人民币,下同)。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4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在网上挂牌出售。2月28日,接到奔跃地产周浦店马店长电话,介绍了第一个买家李先生,经协商房屋售价为200万元,并收取了5万元定金。3月5日,马店长电话通知原告去中介签订合同,但到了中介后,马店长告知原告李先生有问题,买不了原告房子了,又帮原告找了新买家即被告。当天,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以210万元将房屋出售给被告,同时被告承诺承担原告与李先生的5万元违约金,总共支付215万元。原告已收取李先生5万元定金,被告表示其需再支付原告205万元,原告需双倍返还李先生的10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但被告之后不承认该承诺,并且和中介联合起来致使原告后来又支出了4万元违约金。照此计算,原告仅收取了被告206万元,与约定房款尚相差4万元,故要求被告支付。被告邱凤辩称,双方约定房价210万元,考虑到原告之前将房子卖给了案外人李先生需承担违约金,被告就口头同意帮原告承担上家的违约金5万元,这样的话,被告需支出215万元。被告首付原告63万元,58万元为转账,5万元为现金,原告出具了63万元收据,余下147万元由被告通过贷款方式支付。2016年4月17日,原、被告和中介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支付给上家李先生的10万元承担方式,由被告承担6万元,原告承担4万元。据此,被告已经为购买系争房屋支出了216万元,超出了原来约定价格。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系争房屋以210万元转让给被告。附件三:付款协议:1、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现金支付房款63万元。(注:该笔款项包括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购房定金5万元。2、乙方于甲乙双方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房屋的交易手续,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甲方房款147万元。3月15日,被告向原告转账了58万元。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63万元收据。后被告又通过贷款方式向原告支付了147万元。2016年4月17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及中介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因自身原因不愿将系争房屋出售给原购买方李咏灿,按照居间协议违约之处理退还原购买方李永灿5万元,另赔偿购买方李永灿定金5万元共计10万元。2.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该笔10万元,甲方承担4万元,乙方承担6万元。在该房屋办理过户之日前甲乙双方须将该笔金额支付给丙方。由丙方负责协助甲方解除处理与李永灿的后续的解约事宜。3、丙方收到甲乙双方支付的该笔10万元后,丙方须向甲方提供李永灿的相关解约协议,至此甲方与原购买方李永灿原签订的居间协议终止。相关解约事宜处理完毕(甲方承担4万元后不再对原购买方李永灿承担任何责任)。庭审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了2016年3月9日与被告电话录音资料,主要内容:我:“哪怕到时候真的走法律途径,最差的是我输了,这10万元你替我出了?”邱:“哎,对,就相当于这样子,因为我钱已经给中介了呀!……所以说你这房子我是215万元买的,你是205万元卖给我,我已经拿出10万元了(我跟中介讲得很清楚,我10万元给到你,随便你怎么处理。反正我10万元已经赔出去了(下家给你打电话,你也不用多讲,你说你找中介好了,我已经赔出10万元,你就这样讲。你这10万元是我给的呀!我就是215万元买的呀(你就这样跟他讲,我已经10万元给中介了,他知道的。中介谈的时候也肯定讲了。5万元钱肯定退给他了,定金协议上写的,如果任意一方违约,假如是你违约了,你不是还5万赔5万元嘛(反正你就给10万元钱就对了,你这10万元是我给的。跟你不搭噶了。”原告又提供了2016年4月17日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被告陈述:今天我6万元拿出来了,加上合同上的205万就是211万元。上述事实,由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书、录音资料、微信记录、转账凭证、借款凭证、收据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现在要求被告支付差额4万元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分析如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210万元售价将系争房屋出售给被告,根据原告自己陈述,上家已经支付给其定金5万元,在其违约后并未退还而是作为了被告的定金,后被告转账58万元,又通过贷款方式支付了147元,至此,房款210万元原告已经全额收取。现在原告之所以认为自己少收取房款系由于其之后与中介、被告协商,原告承担了对上家的违约金4万元。虽根据录音资料,被告承诺原告对上家的双倍返还定金5万元责任由其承担,但在2016年4月17日,三方经重新协商达成了最终协议,由原告承担其中4万元,被告承担6万元。现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该协议依法成立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原告在承担4万元后又认为自己少收取房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传君、张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陈传君、张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