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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胡建刚与曹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刚,曹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605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刚,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曹磊,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胡建刚与被执行人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30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122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建刚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曹磊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磊向申请执行人胡建刚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36元、执行费12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磊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