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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13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姜程文、姜家政与姜宇翔、姜仁芹、曲惠英返还垫付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程文,姜家政,姜宇翔,姜仁芹,曲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1387-1号申请人姜程文。申请人姜家政。被执行人姜宇翔。被执行人姜仁芹。被执行人曲惠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一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姜宇翔、姜仁芹、曲惠英的银行存款947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展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