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与靳粉粮、靳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靳粉粮,靳娟,靳玉粮,都梅梅,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966号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负责人:郭晓鸟,系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粉粮,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被告:靳娟,女,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被告:靳玉粮,男,1973年8月21日生,汉族。被告:都梅梅,女,1974年6月2日生,汉族。被告:都娟,女,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诉被告靳粉粮、靳娟、靳玉粮、都梅梅、都娟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思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