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刑终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郭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692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无业。2015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7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7月29日被取保候审,8月18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决定,8月22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无业。2014年10月因殴打他人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7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7月29日被取保候审,8月18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决定,8月22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郭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苏0582刑初94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郭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刑初9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江审判员 李秀康审判员 秦四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