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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4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吕联英诉李兴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联英,李兴顺,沈本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4067号原告:吕联英,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宏,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兴顺,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沈本才,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吕联英与被告李兴顺、被告沈本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吕联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吕联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联英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吕联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