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5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福春诉被告科左中旗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春,科左中旗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5537号原告吴福春,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中专文化,个体。被告科左中旗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达尔罕宾馆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姜世学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春诉被告科左中旗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福春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福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福春负担。审 判 长 杨志远审 判 员 张 聪人民陪审员 佟呼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