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3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陈万顺与苏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顺,苏炳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723民初961号原告:陈万顺,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苏炳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原告陈万顺与被告苏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万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炳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万顺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苏炳龙立即返还其借款43600元;2、苏炳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苏炳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万顺借款人民币43600元,并向其出具了载有“今借到陈万顺人民币肆万叁仟陆佰元整”的借条一张。后陈万顺多次向苏炳龙追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苏炳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4日苏炳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万顺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部分还款,2016年7月20日,苏炳龙收回50000元的欠条,重新出具借条一张,载有“今借到陈万顺人民币肆万叁仟陆佰元整”的借条一张。后陈万顺多次向苏炳龙追讨无果,遂成此诉。以上事实,有陈万顺的陈述及借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苏炳龙向陈万顺借钱并出具借条,未约定偿还期限,则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则对陈万顺请求苏炳龙立即返还其借款43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炳龙自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万顺借款4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苏炳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观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周附:本案件适用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