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徐帅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85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帅,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台州市黄岩区。2005年7月19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6年12月27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1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转为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2016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红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徐帅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越野车自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贵足洗脚店出发驶往百合小区。当日凌晨0时2分许,途经黄岩区长南线4KM+100KM(环城东路小东门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案发时,被告人徐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帅在开庭��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呼气酒精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5)台黄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另有两次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台黄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徐帅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徐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开设赌场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未缴纳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钟兴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小洁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