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4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谷绪宁与潍坊欢乐海洋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绪宁,潍坊欢乐海洋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177号原告:谷绪宁。被告:潍坊欢乐海洋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建华。原告谷绪宁与被告潍坊欢乐海洋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谷绪宁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谷绪宁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绪宁撤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谷绪宁负担。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