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9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郑志军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一品参茸特产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军,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一品参茸特产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036号原告:郑志军。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一品参茸特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池西区(西参村)。法定代表人:李维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军与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一品参茸特产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志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志军负担。审判员 石松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