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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刚申请执行毕节市天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毕节市天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陈刚,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被执行人毕节市天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办事处塘房村熊家寨组。法定代表人熊亮,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55192689-7。本院在执行陈刚申请执行毕节市天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毕节市天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毕节市天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履行人民币53929.68元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毕节市天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毕节市天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经研究决定应依法划拨其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毕节市天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929.68元(本金人民币53226.68元、诉讼费人民币5.00元、执行费人民币698.00元)整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