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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东与张金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张金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2288号原告李东。被告张金全。原告李东诉被告张金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李东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东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