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东与张金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张金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2288号原告李东。被告张金全。原告李东诉被告张金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李东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东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