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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8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战勇与张玉森、解纲、李丕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勇,张玉森,解纲,李丕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236号原告:战勇,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至涛,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解纲,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丕升,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战勇与被告张玉森、解纲、李丕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玉森、解纲、李丕升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战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