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刑终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朱云鹏危险驾驶罪上诉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刑终61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京0105刑初1790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朱×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刑初17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旭艳审 判 员 范爱礼代理审判员 王庆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