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管献英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军,管献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军,女,195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委托代理人李民权,男,住址同上,系原告刘晓军丈夫。被执行人管献英,男,195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东工路。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管献英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见》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管献英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