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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5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济南凯旋黄金珠宝商场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凯旋黄金珠宝商场有限公司,济南曼森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5705号原告:山东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卢广华,总经理。被告:济南凯旋黄金珠宝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兴武,总经理。被告:济南曼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黄海良,总经理。原告山东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凯旋黄金珠宝商场有限公司、济南曼森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山东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济南市房产(济房权证历字第1720**号,建筑面积1851.6平方米)以410万元享有优先购买权;2、撤销(2016)鲁0103执86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8日,原告(案外人)收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执异第53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济南市市中区法院驳回原告的执行异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执行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一直租赁济南市房产内房屋,在此设立办公室办公。被告济南凯旋黄金珠宝商场有限公司在没有通知原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偷偷与被告济南曼森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济南市市中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益。其次,两被告恶意串通,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利用虚假诉讼方式,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恶意转移房屋,侵害了原告优先购买权。两被告先是伪造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仲裁管辖,到济南仲裁委申请仲裁,并恶意串通达成调解,并由济南仲裁委出具(2016)济仲裁字第0230号调解书。然后到济南中院申请执行,因济南中院了解到此案件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且将会侵害第三人权益,暂未予执行。后两被告又伪造房屋买卖合同,隐瞒此事已经经济南仲裁委处理的情况,向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另行起诉,济南市市中区法院2016年5月4日立案,2016年5月5日出具(2016)鲁0103民初3014号调解书。并向济南市市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出具(2016)鲁0103执86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两被告意图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规避原告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秘密过户。根据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受理(2016)鲁0103民初3014号案件存在严重程序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其相应的执行程序也应终止或回转,望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能认真审查,自我纠正。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两被告构成虚假诉讼罪,两被告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同一件事情,仲裁委与法院两份不同合同,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转移房产,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诉求合法有理,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根据该条规定,原告山东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3执异第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异议不服,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301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错误,侵害了其对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幢2房产的优先购买权,其应当依法申请再审,而不应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故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山东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芳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人民陪审员  关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商玉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