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3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范全孙与黄承星、陈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全孙,黄承星,陈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2148号申请人:范全孙,男,194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陈新,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黄承星,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申请人:陈晓静,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申请人范全孙与被申请人黄承星、陈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范全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登记于陈晓静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89号隆达苑2#楼X单元(权证号:R0XX**),价值40万元为限。申请人范全孙申请财产保全已提供登记于案外人范晓莹、吴长军名下的坐落于鼓楼区鼓东街道化民营路78号永成大厦X单元(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1XXX4-1、1XXX4-××号)的房子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范全孙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登记于陈晓静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89号隆达苑2#楼X单元(权证号:R0XX**),的房屋所有权(价值以4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三年。二、立即冻结登记于范晓莹、吴长军名下的坐落于鼓楼区鼓东街道化民营路78号永成大厦X单元(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1XXX4-1、1XXX4-××号)的房屋所有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范全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情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