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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吴谢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地址:崇信县锦屏镇环城西路4号。负责人:常永锋,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系该支行副行长,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吴谢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崇信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3民督6号支付令主文确定由被执行人吴谢辉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借款本金19000.00元、利息1964.64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3元、执行费214.46元,共计21287.1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四查”,被执行人暂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823民督6号支付令主文确定由被执行人吴谢辉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借款本金19000.00元、利息1964.64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3元、执行费214.46元,共计21287.13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宁审 判 员  李军杰代理审判员  陈巧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