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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小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小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882号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6869989M。法定代表人:丁天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琴,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魏小兰,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小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立案。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杏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