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畅、杜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畅,杜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858号申请执行人刘畅,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杜菲,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31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杜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菲向申请执行人刘畅支付借款本金39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493元。但被执行人杜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杜菲的银行存款40993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军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阅签批单送签部门:执行局文书名称执行裁定书编号(2016)鄂0106执1858号紧急程度特急急一般保密程度绝密机密秘密起草(承办人)郑军送审时间:2016.10.21审判长意见送审时间:副庭长审批送审时间:局长审批送审时间:院长审批审限计算校对人1校对人2印制时间印发份数打印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