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平与杨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杨望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1505号原告王平,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杨望喜,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与被告杨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王平负担。审 判 长 许 凡人民陪审员 张艮平人民陪审员 张俊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