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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平与杨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杨望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1505号原告王平,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杨望喜,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与被告杨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王平负担。审 判 长  许 凡人民陪审员  张艮平人民陪审员  张俊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