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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李志英、张政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英,张政委,孙玉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689号申请人:李志英,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申请人:张政委,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申请人:孙玉玲,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申请人李志英与被申请人张政委、孙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志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政委、孙玉玲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14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志英以工商银行银行卡(卡号62×××98)5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政委、孙玉玲的银行账户存款至人民币14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申请人李志英以工商银行银行卡(卡号62×××98)50000元提供担保,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123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广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