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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刑初155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0日被羁押),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6〕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10月9日上午9时许,在常熟市东南街道新世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宿舍C栋218室内,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放在床上的价值人民币2587.5元的iPhone6手机1部。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将赃物手机1部退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常熟市东南街道新世电子(常熟)有限公司员工宿舍C栋218室内,趁王某熟睡之际,窃得王某放在床上的价值人民币2587.5元的iPhone6手机1部。案发次日,公安机关在常熟市东南街道银通路兵兵网吧抓获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已将赃物手机1部退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被告人李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黄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