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庆涛、韩新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涛,韩新乐,王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刘庆涛,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韩新乐,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王晓光,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冀0984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新乐、王晓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新乐、王晓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晓光的银行存款51183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四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