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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朱艺娜、高美华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艺娜,高美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民特19号申请人:朱艺娜,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贵滨,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美华。代理人:朱海祥。申请人朱艺娜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高美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朱艺娜称,高美华于2015年11月2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侧开颅术后,幕上脑积水;颈内动脉海绵窦萎;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高美华伤情严重,现仍处于持续性昏迷状态,完全丧失活动能力,成为植物人。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接受法院委托,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高美华母亲呈植物状态,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朱艺娜作为高美华的女儿,担负起照顾高美华生活起居的重任,且高美华的丈夫朱海祥年龄较大,无固定收入来源。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高美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朱艺娜为高美华的监护人。高美华的代理人朱海祥对朱艺娜的申请事项无异议,同意宣告高美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朱艺娜为高美华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朱海祥与高美华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两个女儿,分别为长女朱艺娜,次女朱艺楚。2015年11月21日,高美华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开颅术后,幕上脑积水;颈内动脉海绵窦萎;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出院后,高美华丧失活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审理过程中,朱艺娜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高美华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接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厦仙岳司法鉴定所(2016)精鉴字第4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高美华目前呈植物状态,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高美华因交通事故受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据,本院予以认定。朱艺娜作为高美华的女儿,系高美华的近亲属,要求宣告高美华为无民事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龙海市九湖镇长福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指定朱艺娜为高美华的监护人,且高美华的丈夫朱海祥、次女朱艺楚均无异议。朱艺娜请求指定其为高美华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高美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朱艺娜为高美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坤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天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