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王佰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王佰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81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广西路16号甲。负责人:李棣华,职务行长。被告:王佰旺,男,汉族,1987年5月15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告王佰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王佰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000元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佰旺名下的银行存款44000元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