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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豹、许维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豹,许维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民初2093号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1935M。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国庆,该公司职员。被告陈豹,男,1977年10月20日生,满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委托代理人房雅杰,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维超,男,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黑龙江省明水县人。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豹、许维超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32元,减半收取元,2216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翠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