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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3520宋丹与王杉杉、唐海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丹,王杉杉,唐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520号申请执行人宋丹,男,198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王杉杉,男,199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射阳县。被执行人唐海艳,女,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宋丹与被执行人王杉杉、唐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2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杉杉、唐海艳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杉杉、唐海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6092.0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