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3520宋丹与王杉杉、唐海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丹,王杉杉,唐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520号申请执行人宋丹,男,198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王杉杉,男,199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射阳县。被执行人唐海艳,女,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宋丹与被执行人王杉杉、唐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2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杉杉、唐海艳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杉杉、唐海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6092.0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