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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班文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班文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131号罪犯班文凯,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9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班文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13年2月20日从贵州省鱼洞监狱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6月5日经本院减刑6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6年9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9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班文凯在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班文凯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令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