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频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频,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1846号原告:黄频,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永斌,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军,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住所地青山区厂前。法定代表人:马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关悦,女,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谌孙权,男,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被告: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路3号。法定代表人:马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男,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宁,男,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原告黄频与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黄频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黄频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胡 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峥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