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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4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4民初961号原告高某,男,1982年9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离石区滨河北路人,现住北京市大兴区,系北京市大兴区中国人寿某支公司职工。被告贺某某,女,1983年9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革命街人,现住临县城内东关街中,医生。原告高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高维平审 判 员  樊成国人民陪审员  杨英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