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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2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付刚与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刚,李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241号申请执行人付刚,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宁夏西吉县人,住西吉县。被执行人李俊杰,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02民初26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俊杰在中国工商银行固原支行账号为6217************5779中存款5117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金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万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