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民初59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骆仁辉与章万能、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仁辉,章万能,王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5946号之二原告:骆仁辉,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逸,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万能,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告:王海燕,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骆仁辉与被告章万能、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仁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章万能承担(款己当庭交于原告骆仁辉)。审 判 员 白锡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