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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澳洲联邦银行(成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瑞红、刘艾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澳洲联邦银行(成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瑞红,刘艾风,史强,张新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民初919号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成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成安县政府街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李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泉、何昕擘,该行员工。被告:张瑞红,男,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被告:刘艾风,女,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被告:史强,男,197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张新芳,女,1976年2月3日生,汉族,住成安县。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成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瑞红、刘艾风、史强、张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泉、何昕擘,被告史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瑞红、刘艾风、张新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成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瑞红、刘艾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以及偿还该逾期欠款及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自2016年1月1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利息利率为13.5‰/月,罚息利率在此基础上上浮50%);2.判令被告史强及其配偶张新芳对以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决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张瑞红(借款人)于2015年10月26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刘艾风作为其配偶同时签署了该借款合同,同意接受该合同的约束,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张瑞红提供人民币15万元的借款,并对利率、还款方式及逾期还款利率、罚息等作出了约定。2015年10月26日,被告史强、张新芳签署并向原告提供了《个人保证书》,承诺为张瑞红的融资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融资金额15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及其它融资方式所产生的金额)、利息(含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收回债权及实现担保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起始至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借款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2015年12月15日之前的利息已结清,2016年1月15日偿还112.56元利息,剩余利息均未能偿还,原告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宣布借款人的贷款提前到期,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史强辩称,我是担保人,应当先由借款人还款,我现在也找不到借款人。2016年1月份,我发现张瑞红说过的在昌宏小区有一套住房,不是事实,就和原告联系了,要求撤销担保责任,当时张瑞红在银行还有100000元存款,我和银行联系,银行未采取张瑞红现金冻结,后张瑞红未按期还款,我和银行多次找张瑞红,后来张瑞红就失联了。被告张瑞红、刘艾风、张新芳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辩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史强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四被告均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张瑞红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刘艾风作为其配偶同时签署了该借款合同,同意接受该合同的约束,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张瑞红提供人民币15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13.5‰,按每三个月等额还本,利息按月支付,若被告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提前到期,并承担借款本金、利息(含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史强及其配偶张新芳签订《个人保证书》,承诺为张瑞红的融资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融资金额15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及其它融资方式所产生的金额)、利息(含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及实现担保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起始至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借款合同签署后,2015年10月27日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张瑞红发放贷款15万元,月利率13.5‰,贷款到期日为2016年10月26日。2015年12月15日之前的利息已结清,2016年1月15日偿还112.56元利息,剩余利息均未能偿还,未归还借款本金。本院认为,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成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瑞红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史强、张新芳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张瑞红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属违约,被告刘艾风与张瑞红系夫妻关系,该借款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原告依合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张瑞红、刘艾风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予以支持。被告史强、张新芳作为保证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史强、张新芳对被告张瑞红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予以支持。被告史强辨称应先由借款人还款,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瑞红、刘艾风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成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并继续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罚息(2015年12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二、被告史强、张新芳对被告张瑞红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瑞红追偿。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申请费1620元,由被告张瑞红、刘艾风、史强、张新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艳涛审 判 员  刘金凤人民陪审员  郑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牛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