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磴口支行与马利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磴口支行,马利刚,吴小梅,王宁,丁艳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2执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磴口支行。法定代表人班万山,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利刚,男,回族,1967年4月18日出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吴小梅,女,回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磴口县,系马利刚妻子。被执行人王宁,男,回族,1985年2月8日出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丁艳香,女,回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磴口县,系王宁妻子。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任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渡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2执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小平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