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付殿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付殿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2781号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洼区。法定代表人:魏重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殿双,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法律顾问,现住辽宁省大洼区。被告:付殿闯,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洼区。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付殿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扬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斯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