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向禹与高德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禹,高德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3民初2237号原告:刘向禹,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告:高德君(曾用名高飞),男,26岁,汉族,住海伦市。原告刘向禹与被告高德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向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德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向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0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承包海伦市和兴一品小区2号楼木工工程,雇佣原告为其做木工工作,约定工程完工后一次性结算工资。工程完工后,被告未予结算。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为原告出具1份欠工资款10500.00元的欠条。此款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给付。被告高德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承包海伦市和兴一品小区2号楼木工工程,雇佣原告为其做木工工作,约定工程完工后一次性结算工资。工程完工后,被告未予结算。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为原告出具1份欠工资款10500.00元的欠条。此款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给付。原告起诉后,被告给付5000.00元,余款5500.00元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为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已形成事实的劳务合同关系,该劳务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依约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亦应依约及时、足额为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0500.00元有欠条及证人证言证实,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05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支付的5000.00元,应予冲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德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刘向禹工资款5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高德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桂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馥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