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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帅君与岑东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君,岑东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8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帅君,男,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岑东萍,女,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帅君与岑东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岑东萍不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本院(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岑东萍所有的驾鹤路93号江南新天地3-7号房产,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岑东萍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岑东萍可以使用被查���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岑东萍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森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城中执字第807号之一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兹因执行帅君与岑东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要,请即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岑东萍所有的驾鹤路93号江南新天地3-7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年月日至年月日)附:本院(2015)城中执字第8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